“公诉人所说的我方当事人存在有计划有安排的谋杀动机,从常理上讲……如果我方当事人有计划有安排,那就没必要叫出租车,也没必要在接到被害人电话时前往医院,更没有必要让出租车等在楼下,如果她有计划有安排,就不可能让值班护士发现她的存在,也不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指印,这所有的一切,都不合常理……”
“而据我们调查得知,当天晚上,在我方当事人从病房出来乘坐电梯时,边上另一架电梯有人下来,电梯的监控早不坏晚不坏,偏偏在那个时候坏,哪里有这么巧合的事?所以也能断定,监控出问题,是属于人为行为,而如若是我方当事人有计划性的谋杀,那又为何让自己身陷于监控中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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