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的司法,自古以来都存在一个有别于西方的特点。中国司法讲究的是有罪论,而西方大部分国家遵守的,则是相反的无罪论!
所谓有罪论很好解释。若是怀疑一个人犯了罪,那么犯人要做的,或者是司法机关要做的,就是首先确定这个人有罪,然后在通过找到无罪的证据,去洗清他的罪责。
反观西方人倡导的无罪,是首先确认此人无罪。若是想要证明他有罪,那必须要找到相应的证据,与相识的犯罪事实。如此才能对其定罪!
这两种观念谁更加科学,理性一些,每个人心中的答案不尽相同。而郭准想到的这个办法,就是出于洗清自己罪名,从而证实自己无罪这个角度出发做出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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